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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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益阳津湘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截至2019年11月14日利息9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7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38元,由被告永州津湘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