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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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417.35元; 二、由原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098.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202.50元,被告***负担4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