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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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禹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顺禹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1632069.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保费、执行费、诉讼费(其中包含案件款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531333.38元、2019年8月1日后产生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律师费65800元、保费2235.85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执行费18394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4306元)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