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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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损失36607.5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损失10205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损失175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715元,***负担3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8元(***预交525元,返还***177元),由***负担100元,***负担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