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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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中医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铜川市凯德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4496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4397.94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345.7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5445.7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被告铜川市凯德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原告***的医疗费9199.8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067.98元。 六、被告铜川市凯德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900元。 七、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原告***负担154元,被告***负担1593元直接支付原告,被告铜川市凯德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6元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19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