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陈秀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给付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16,504.63元,合计316,504.63元,2019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欠款结清日止; 二、***、杨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24.00元,由***、陈秀莲、***、杨伟、***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