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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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桓台县人民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97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桓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14608.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桓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三、原告***支付被告***超额垫付款、赔偿款共计99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286?元,由被告***1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