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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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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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伟安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邮市伟安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85662.5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止的逾期利息(不超过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高邮市伟安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37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15107元,由高邮市伟安建材经营部负担11177元,由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和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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