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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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 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齐河县鸿建建筑设备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及在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的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至乐陵高速公路南延线工程施工土建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及相同价值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鸿建建筑设备租赁站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