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伦镇信用社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82执恢424号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志宝、庞红芳、柴志勇、柴志刚、程娟娟、柴立民: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志宝、庞红芳、柴志勇、柴志刚、程娟娟、柴立民(2020)鲁1482执恢42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柴志勇、任荣梅、柴志刚、程娟娟、柴立民、柴志宝(2020)鲁1482执恢42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柴立民、齐桂香、柴志勇、柴志刚、程娟娟、柴志宝(2020)鲁1482执恢42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均已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娟娟、案外人柴志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娟娟、案外人柴志诚用所有的573瓶加拿大原装进口葡萄酒抵顶(2020)鲁1482执恢424号、(2020)鲁1482执恢425号、(2020)鲁1482执恢426号三案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被执行人程娟娟2014年4月14日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伦镇分理处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柴志勇、柴立民、柴志宝、柴志刚)、被执行人柴志刚2013年3月5日在原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伦镇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柴志勇、柴立民、柴志宝、程娟娟)。自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签字起,573瓶加拿大原装进口葡萄酒归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可自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2020)鲁1482执恢424号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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