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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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11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所欠借款本金11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所欠借款本金偿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涉案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