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11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所欠借款本金11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所欠借款本金偿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涉案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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