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香河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香河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10185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每日万分之四,其中21172.55元部分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21217.15元部分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21257.67元部分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954884.63元部分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