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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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36022.5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5424.4元,以上共计41446.95元,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30606.82元,向被告***支付10840.13元(已扣除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64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2271.23元(已支付),由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