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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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河市华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9)黑0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与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创谷)、三河市华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商业)、张大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彼岸大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阳、韩佳音,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创谷、华燕商业、张大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成到庭参加诉讼”补正为“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与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创谷)、三河市华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商业)、张大成、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彼岸大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阳、韩佳音,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创谷、华燕商业、张大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成,南洋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炳燊到庭参加诉讼”。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