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安县炎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泰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固安县第二中学综合服务中心投资合作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被告河北省固安县第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固安县炎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物(含设备)的投资损失3972500元、合同剩余期经营收益损失2843600元、评估鉴定费44600元,合计6860700元。

三、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12元,由被告河北省固安县第二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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