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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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永清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认购的北京新机场空港配套发展私募基金(SYXXX)基金本金990万元; 2北京华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3北京燕阳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永清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责任; 4昌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5北京华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燕阳控股有限公司、昌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永清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00元,保全费10000元,公告费凭票据,由永清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