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借款本金89077.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的利息及罚息1989.62元及自2019年4月16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其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370636641-2022-20130643318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若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还款,则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周村区汇源生活区4-1号楼1单元5层东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6-1052541),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的债务,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为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025.00元,两项共计3346.00元,由被告***、***负担301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负担3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