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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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105,620.97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卡、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048元,由申请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