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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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1执保428号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雪梅、王俊杰、蔡海艳: 申请保全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荣雪梅、王俊杰、蔡海艳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荣雪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2×××02账户银行存款354.01元,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荣雪梅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6217790001030128579_1账户银行存款109.39元,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蔡海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24×××11账户银行存款1.92元,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王俊杰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6228930001047648526_1账户银行存款10.37元,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王俊杰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70账户银行存款1.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厚成 书记员岳梅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