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13993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曾育,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556639061W。 法定代表人:蒋宏永,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第2项中关于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交纳燃气、水电、数字电视开户费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退还原告电、电视、燃气开户费共计3900元,并支付利息至开户费退还为止(从2016年6月7日暂计至2020年9月7日,利息为638元)。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等条款中关于燃气、水电、电视开户费由原告承担的约定无效; 二、被告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交纳的供电开户费520元、电视开户费980元、燃气开户费2400元,合计3900元;并以3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袁再亮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铭春 书记员刘成仲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