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和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和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2月21日利息为14420.25元、罚息145891.58元,之后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前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