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赞皇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元氏县恒基汽车运输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499862.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马志平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95396.66元;被告赞皇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在马志平应承担的95396.66元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77317.59元;被告元氏县恒基汽车运输队在该项赔偿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5元,由被告赞皇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137.5元,被告***、***负担34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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