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新乐市帝乐面粉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新乐市帝乐面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5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将银行回单附在上诉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