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新乐市帝乐面粉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新乐市帝乐面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5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将银行回单附在上诉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20-09-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