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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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0385.95元(170385.95-10000)、住院伙食补助费631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13418元、护理费23200元、残疾赔偿金19544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69元、交通费2500元,合计426827.19元; 二、被告***为原告***垫付的159905.28元,应从上述第一项中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7元,减半收取计3504元,由原告***负担852元,由被告***负担2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