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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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207,746.44元(截至2020年8月27日为207,746.44元,其余罚息以7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5%的标准,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有权以被告***、被告***共有的位于新洲区邾城街凤凰街50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第转2448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