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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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4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4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台州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至10月的公共能耗费110769.12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台州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67元,由上诉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306元,由被上诉人台州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6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577元,由上诉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4元,由上诉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29元,由被上诉人台州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