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泉之乡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91440300MA5DKD651D(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新平优志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
广东泉之乡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大埔葵坑矿泉水厂
东营市源瑞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仿冒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景百岁山泉水食品有限公司、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深圳市景百岁山泉水食品有限公司、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连带赔偿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15万元。

四、驳回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深圳市景百岁山泉水食品有限公司、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共同负担2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深圳市景百岁山泉水食品有限公司、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共同负担26800元。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46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多预交的26800元。深圳市景百岁山泉水食品有限公司、焦作市云台山矿泉水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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