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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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500元,根据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56173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