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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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保全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高肖雅、吴楹、陈惠芳、吴贝、简泳茵、吴紫君、吴戈在价值81971160.61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保全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