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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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宁德市恒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中铜东南铜业有限公司 闽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902民初4314号 原告:宁德市恒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仕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系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彦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严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德市恒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门窗公司)与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建设公司)、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鑫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宇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中铝建设公司立即偿还拖欠工程款1435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407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中铝建设公司承接中铝东南铜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宁德(漳湾)临港工业园区内的行政办公楼及监测中心项目工程施工。2018年1月12日,被告中铝建设公司将该行政办公楼及监测中心内的铝合金隔断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承揽购销合同》,约定工程综合单价位497元/平方米,面积约为472平方米,实际工程量以完工后据实结算;双方还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金额、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并竣工,双方于2018年5月17日进行了工程量结算,经结算,本案项目面积为449.81平方米,造价为223555元,扣除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的预付款30000元,被告中铝建设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93555元。2019年1月4日经原告催讨,被告中铝建设公司又支付工程款50000元,至今尚欠143555元拒绝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中铝建设公司辩称:被告中铝建设公司与原告并未签署合同,被告中铝建设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被告闽鑫建设公司辩称:1.原告恒宇门窗公司与被告闽鑫建设公司没有合同关系;2.当时报价的铝合金隔断实际上是价格在报价上起了争执,当时做综合单价分析的时候,实际上是1公斤但是恒宇门窗公司报了3公斤,应根据市场价采价多少就算多少。 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宁德市恒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55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4355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林敏剑 人民陪审员石晓霞 人民陪审员钟兰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姚婷婷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