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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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美丽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美丽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1176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止); 二、驳回福建美丽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9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303.95元,由原告福建美丽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03.95元(***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