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东北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时间:2019年5月15日9时30分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调解笔录

时间:2019年5月15日9时30分

地点:路桥法院第五审判庭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2019)浙1004民初2429号

审判员 :王小波

代书记员 :蔡成亮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原告:原告李君云,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胡新村王家塘135号。

被告:台州市东北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公司员工。

审: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现原告李君云与被告台州市东北物流有限公司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

原:同意。

被代:同意。

审:现在告知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和义务(略)。

审:本庭由审判员王小波主持调解,代书记员蔡成亮担任记录。原、被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要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不申请回避。

被代:听清,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原:宣读起诉状(略)。

被代:对价值有异议,还有一包货物因对方客户拒收退回在我公司。

原:退回的这包货我愿意取回(如有破损,拒绝接受)。

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台州市东北物流有限公司愿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偿付给原告李君云货物损失6000元(该款已当场履行完毕);二、原告李君云愿取回在被告处的货物。三、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一次为断;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元,原告李君云愿意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原、被告是否同意上述调解协议?

原:同意。

被代:同意。

审: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当场履行完毕,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原、被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

被代:听清。

审:现在调解结束,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原:被代:

审判员:代书记员: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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