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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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 中业华威(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业华威(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8元,减半收取计7079元,由被告中业华威(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