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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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丹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龙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 南丹县华星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丹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龙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贷款资金借款合同书》; 二、被告广西龙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借款13569587.04元及利息[以13569587.0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从2020年8月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1315.81元的前期利息为266.48元(按照年利率8%从2018年1月24日计算至2020年8月8日止,共924天)]给原告南丹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广西龙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311671.23元给原告南丹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四、被告广西龙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用58000元给原告南丹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五、被告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南丹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被告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南丹县大坪村矿区的锌银铅锑锡铜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450000201404321013479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南丹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丹县岜牙林站共423.5公顷林木,位于南丹县的黄瓜寨林场23.4公顷林木,位于南丹县的芭莱林场134.5公顷林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南丹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丹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939.1元,广西龙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2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