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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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 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137,380.54元、支付利息9,144.71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10月8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给付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A:个住字贺州分行富川支行2013年00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 三、被告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37,380.54元及利息551.9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