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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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04民初1589号 原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恒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洋,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覃振华。 原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自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 本案按原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康铁球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新华 书记员李嶷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