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宝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0000元(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租赁机械进场费10000元; 二、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标准向天津宝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元,由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