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广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爱连、马军、马琳、马小理、余青花赔偿款505843.92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垫付款28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爱连、马军、马琳、马小理、余青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8元,减半收取4609元,由原告杨爱连、马军、马琳、马小理、余青花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4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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