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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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369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5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康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8元,由原告承担379元、被告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169元;保全费3393元,由被告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