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60万元; 二、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与上款一并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