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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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星光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星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柏乡县中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柏乡县中建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星光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土地2.8亩(原告土地北边界线向南78.89米为边向南长15.7米,东西宽为119.2米),并清除其内地上附着物。 三、被告柏乡县中建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星光化工有限公司租赁费用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柏乡县中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