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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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铸诚工矿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隆尧县固城镇统一汽车配件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铸诚工矿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21495.91元及利息(利息以421495.9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上浮50%计付)。 二、驳回原告河北铸诚工矿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保全费4910元,由被告隆尧县固城镇统一汽车配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