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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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3270.40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5221.6元、护理费12610.8元、残疾赔偿金566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施救车费200元、交通费6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49983.76元[(医疗费23505.37元、伙食补助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39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70%]; 以上判决,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赔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负担535.5元,由***负担2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尚祖峰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丹爽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