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哈尔滨联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延寿县永兴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工程款6748414.34元、工程款利息1934277.53元(利息计算时间: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并以6748414.34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计算给付2019年5月2日之后的工程款利息至全部工程款给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62元,由被告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1104.25元;由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承担1015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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