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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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蚂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霍尔果斯易桥快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2017年6月18日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均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蚂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霍尔果斯易桥快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47.25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蚂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霍尔果斯易桥快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97.5元,反诉费10442.38元,共计36939.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蚂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939.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霍尔果斯易桥快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