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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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天宏食品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天宏食品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91,75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2,37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414,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天宏食品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88.71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383.65元,由原告黑龙江天宏食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60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