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黑河片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黑河片区支行卡号为62×××51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982.85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黑河片区支行卡号为62×××51的信用卡透支款逾期利息1,482.23元(截至2020年7月2日),并给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透支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给付数额以原告银行系统内被告实际还款日应给付的利息金额为准);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黑河片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合计16,46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5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黑河片区支行负担14.78元,由被告***负担105.81元,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