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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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金亿置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梨树县艺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梨树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平市金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签订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金亿·西湖商业广场G5、G6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四平市金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425万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14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2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付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承建的“金亿·西湖商业广场项目G5楼、G6楼”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四平市金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保险费1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560元,由被告四平市金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