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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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胡业明、邹奋新、张金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胡业明、邹奋新、张金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