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李氏王朝家具有限公司 赣州森嘉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赣州森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付款1090600.24元; 二、由被告赣州森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付款的资金占用费191616.93元(截止2019年8月25日); 三、由被告赣州森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代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以1090600.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四、由被告赣州森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已交纳的律师代理费12298元; 五、由被告江西李氏王朝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森嘉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李氏王朝家具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赣州森嘉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21元,由被告赣州森嘉家具有限公司、江西李氏王朝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